目前分類:臨時工廠登記 (16)
- Jul 06 Mon 2020 22:03
本公司完成納管及換證案件
- Feb 21 Fri 2020 13:59
《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將在2020年3月20日生效
2020年01月17日 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去年6月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二年內可申請不合法但免受罰的「特定工廠登記」,而2016年5月20日以前的未登記工廠,中高污染的需輔導轉型,低污染的可一併進入「特定工廠登記」程序,盼兩年內完成納管。
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誰能做出低污染認定?特定工廠又該如何登記?經濟部於本月15日公告相關子法,分別為「低污染認定基準草案」、「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民眾在2020年3月16日前可上網表達意見。
據公視報導,相關子法將在2020年3月20日生效,開始計算兩年申請期間,也就是說2022年3月19日前,須完成特登申請規定。但2016年5月20號後成立的未登記工廠,一律不准合法、即報即拆。
相關子法中,針對非屬低污染不得轉正事業,從原本認定36項增加到52項,新增了輪胎、強化玻璃、預拌混凝土、工業用電子管等;另外,這次針對製程規,也有嚴格規定,包括脫脂、酸洗、電鍍或陽極處理製程者,也不得合法。
經濟部 預告訂定『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upload/law_upload/%E9%A0%90%E5%91%8A%E8%A8%82%E5%AE%9A%E3%80%8C%E7%89%B9%E5%AE%9A%E5%B7%A5%E5%BB%A0%E7%99%BB%E8%A8%98%E8%BE%A6%E6%B3%95%E3%80%8D.pdf
- Jul 09 Tue 2019 11:22
翊晨科技有限公司簡介
翊晨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營業項目:
公司、工廠登記、整廠設計 整合規劃及施工及專辦特定工廠
消防檢修申報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等服務
翊晨科技從99年第一波臨時工廠登記,即開始協助客戶辦理
上百家臨時工廠協辦及過件經驗、也可辦理舊臨登改換特定工廠
及變更戊種工業地
承辦專員 張先生 0927002093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水汴二路29號1樓
電話 03-3179628
傳真 03-317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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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yichentech1811@gmai.com
- Sep 22 Wed 2021 15:38
台中未登工廠納管 倒數6個月
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台中市經發局自去年3月20日特定工廠登記制度實施起,即主動通知轄區臨時工廠或既有未登記工廠業者,輔導未登記工廠朝合法經營方向邁進,達成「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目標,距離納管申請期限將於明年3月19日止,截止時間倒數6個月,呼籲符合納管條件的未登記工廠業者儘速向市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新北超夯捷運商圈宅!最低只要「3字頭」
經發局表示,市府積極配合中央推動「特定工廠登記」制度,截至今年8月27日,累計受理案件達4813件,特定工廠登記及納管通過件數超過3621件,居全國之冠,其中產業類別以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為大宗,主要集中位於潭子、大里、神岡及烏日等地區。
經發局說明,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只要符合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產品非屬法令禁止製造,工廠座落地點也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區域,即可向市府申請納管,呼籲轄內符合未登記工廠納管條件業者,儘速透過現場送件、線上申辦、或郵寄申辦方式向「台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提出納管申請,切勿心存僥倖。
經發局表示,若查獲轄內105年5月19日以前的「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未配合特定工廠登記輔導政策,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規定勒令停工並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可依同條規定處行為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罰款至停工為止。
此外,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若查獲屬105年5月20日之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或查獲為「既有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或「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未於明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112年3月19日前提工廠改善計畫或119年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等未登記工廠業者,市府將配合中央政策進行清查,並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經發局補充,經發局將清點轄區內尚未提送申請納管業者名單,於今年9月再次寄發通知提醒業者依限辦理。此外,今年度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台中市未登記工廠輔導業務,業者如遇特定工廠登記相關問題,可洽「台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諮詢櫃台、或撥打諮詢專線04-23696008
轉載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92471311235.html
- Jun 27 Thu 2019 19:59
工輔法三讀通過》違法農地工廠有條件合法 落日期限20年
攸關讓農地違章工廠有條件合法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今天(27日)在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三讀,其中環團所堅持的落日條款,也通過「特定工廠登記證」落日期限訂為20年,亦即任一特定工廠登記證在修法完成20年後,才會失其效力;至於環團要求納入「公民訴訟權」,執政黨考量恐與現行環境法規的訴訟機制疊床架屋,因此此次修法並未納入。
政府輔導「臨時工廠登記」10年期限將於明年6月2日到期,經濟部推估,總計約有4.5萬家農地工廠需修法納管。由於政院版工輔法公布後,引起環團、學者反彈,認為政府只想讓農地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甚至沒有納入落日條款,修正草案是毀農滅國、要求暫緩審查。
工輔法原定上周三讀,面對外界反彈聲浪,立法院長蘇嘉全上週在朝野協商中,強烈建議行政院同意訂定落日期限,認為沒有訂定業者就不會積極改善,因此連日來,民進黨團與政院等相關部門就此積極溝通。
蘇嘉全今天下午2時再度召開朝野協商,修正案中朝野對三條無共識,其中在訂定落日條款條文中,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都支持將期限訂為20年,但親民黨認為,台灣本為農業立國,應逐年讓農地工廠逐步恢復成農業用地,因此他們無法接受。
蘇嘉全原本裁定僅對爭議條文表決,但國民黨總召曾銘宗要求逐條表決,還嗆聲說「我們不要替民進黨背書」,最後蘇宣示,因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法案將進入院會逐條表決。
最後三讀條文明定,若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絕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而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自條文施行後2年內,自行向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法案施行3年後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止。
至於「落日條款」條文則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條文實施後20年,自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此外,新法也增訂吹哨者條款,民眾可檢舉沒有轉型、遷廠的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將給予獎勵。
- Jun 09 Sun 2019 15:29
工輔法審查排入六月臨時會主要議案 正反陣營連署較勁
行政院版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修正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審查通過十條條文;另四條條文未順利通過,送交立法院會朝野協商,最近引發正反陣營的攻防戰,並展開支持連署行動。
其中,全國臨時工廠聯盟連署支持行政院版的累計人數,20日已突破8.3萬人。
至於反對陣營的地球公民基金會,以護農地、救食安,違章工廠輔導期要落日為由,連署支持累計人數達1.51萬人,雙方互別苗頭,較勁意味濃厚。
行政院版對未登記工廠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並以農委會資料為基礎,由前瞻計畫經費7,500萬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清查,預定年底前完成清查。
經濟部指出,這次工輔法修法第28條之1的內容,包括禁止新增未登記工廠及納管既有未登記工廠。所謂既有未登記工廠的時間點界定為小英政府上任的2016年5月20日,若屬「低污染者」申請納管時,要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政府會輔導改善並定期稽查;若未申請納管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
另「非屬低污染」且2016年5月19日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將訂定輔導期限,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業者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至於2016年5月20日以後的新增未登記工廠,政府應立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不讓新增未登記工廠有僥倖的機會。
- May 08 Wed 2019 18:03
工輔法初審通過 特登工廠商業行為限制及回饋金待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6日)初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因朝野立委對於特登工廠商業行為限制、回饋金,難以取得共識,相關條文都予以保留。#央廣記者謝佳興採訪報導#
行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日在立法院經委會通過初審,對環境汙染影響輕微的未登記工廠,在修法後2年內,須自行申請納管;修法後3年內則要提出改善計畫;修法完成後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不過,針對特登工廠在完成用地變更前,是否要限制商業行為,還有回饋金比例、用途等,朝野並無共識,相關條文多保留送朝野協商。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在商業行為方面,在完成土地變更前,若未做限制,恐難以達到修法的初衷。她說:『(原音)你如果…這個部分就是說鼓勵大家還是希望走到最後一步的話,你在這裡就放寬,你確實就會比較容易脫鉤。因為你這個時候就可以買賣,然後你又沒有強制他去變成土地的合法,你這樣的話其實達不到這個目的。』
至於回饋金的比例,有立委認為農委會先前喊出公告地價現值50%太高,提議5%即可,不過也有立委認為5%是比照其他工業區廠商規格,恐引起守法廠商的反彈;還有立委建議可以依照產業別訂定比例。
王美花會後說明,此事還在和農委會研商,農委會也表態要檢討,但若依照產業別來定比例,經濟部也陷入兩難,需考量到公平性。同時,各地方政府對公告地價現值的做法也不一致,這些都還要與地方深入溝通,而立委們的意見都將納入跨部會討論。
王美花強調,除了母法本身審查外,相關配套子法怎麼訂定也很重要,目前都在同步處理。
- Mar 07 Thu 2019 09:18
行政院決定,一年內完成占用農地違章工廠確切家數的調查,五年內全面納管,目標十年內全部解決違章工廠問題。
工商時報長年占用農地的違章工廠問題有解了!行政院長蘇貞昌19日在立法院作出重大宣示,提出三大輔導方向,在不准新設、不得污染、不得危及公安等三大前提下,有條件輔導占用農地違章工廠合法經營,其中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7,400家工廠,最優先輔導成為合法,目標是十年內全面解決違章工廠問題。
現有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大限,將於2020年6月2日屆期,數萬家違章工廠近十年僅7,400家工廠申請,許多中南部立委選區內都有農地工廠納管問題,最近頻向蘇揆反映,要求提出解套辦法。綠委林岱樺19日向蘇揆提出質詢指出,105年工商普查數據,全台共15.6萬家製造業廠商,除7,400家臨時登記工廠外,多達6.3萬家未登記工廠;約可估算全台共63萬勞工在未登記工廠就業,從就業率及經濟貢獻度看,影響極大。
林岱樺強調,未登記工廠產值規模一年高達1.3兆元,相當竹科年產值,這是身份未明廠商在法規灰色地帶下苦苦掙扎的成績,絕不是可以輕易拔掉的經濟體。若任由法規「硬著陸」,國家經濟不僅恐面臨失業率上升5%、總產值下修7.5%的重大打擊;外資投資意願與上下游產業生態也會面臨艱巨困境。
對此,蘇揆表示,18日已召集政委張景森、龔明鑫,及相關部會開會,提出農地工廠管理3大目標,即第一不准新設、不得污染、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政府不會再釋出浪費1.4萬公頃農地,安置幾萬家違章工廠。第二、對於相信並配合政府規範,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7,000多家工廠,不因明年法規到期就失效,政府會最優先(從優、從寬)輔導合法化。第三、長期群聚、沒有污染、沒有公安危險工廠,希望就地輔導,給予更多協助。
蘇揆強調,希望為台灣拚經濟的工廠老闆,不用擔心被拆除,可以安心拚經濟。蘇也允諾,最快在3月會把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
官員表示,符合門應登記未登記約3.8萬家,其中有被政府列管才1.1萬家,約2.7萬家是「黑數」,工輔法修法上路後將全面納管,含取得臨時工廠登記7,000多家工廠,未來新法接軌被劃定「特定工廠、特定對象、特定管理」家數約4.53萬家。
依政院拍板決定,屬零星散落在農地或住宅區違章工廠,第一階段全面納管,第二階段就地輔導業者在環保、消防、水利及水保四大項目合於法規,第三階段輔導地目變更,讓工廠合法、地目合法。
行政院決定,一年內完成占用農地違章工廠確切家數的調查,五年內全面納管,目標十年內全部解決違章工廠問題。
資訊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8%BE%B2%E5%9C%B0%E9%81%95%E7%AB%A0%E5%B7%A5%E5%BB%A0%E6%9C%89%E8%A7%A3-%E4%B8%89%E9%9A%8E%E6%AE%B5%E5%90%88%E6%B3%95-215005744--finance.html
- Jul 25 Wed 2018 16:30
2018 立委提案 第三波 臨時工廠登記再延10年
違章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限將到期,立委醞釀延長輔導期限至2030年、並放寬適用對象。對此,經長沈榮津昨(2)日表示,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國發會正進行跨部會討論,先盤點問題樣態,再針對各種不同樣態擬定解決方案。
《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歷經二次修法,惟臨時工廠輔導期限將在2020年6月2日到期,立委醞釀再修法延長輔導期限至2030年6月2日,並將適用對象從2008年3月14日前既存工廠,擴大至2016年5月20日前既存工廠。
立院經委會昨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院版草案尚未提出,經委會並未處理委員提案,僅進行詢答,3個月內經部再向經委會提出專案報告。
目前全台共6萬多家未登記工廠,其中有1.1萬家工廠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並有7,216家已取得臨登,另有5萬多家未取得臨登工廠。
沈榮津指出,未登記工廠過去對經濟發展有貢獻,但也造成環境污染,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國發會正進行跨部會討論,如何取得平衡點,找出解方。
《工廠管理輔導法》上次修法是在2014年,經濟部官員指出,未來3個月各部會要找出方向,現在聲音很多,立委就有好多個版本、環團反對、產業界則是支持。官員說,修法應會朝有條件給在農地上無污染的臨登工廠,繼續給予延長輔導;部分高污染地區工廠區域內合法化;186個特定地區輔導土地合法化等3大方向推動。
官員表示,要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廠商都需要花上百萬投資改善設備,尤其是消防設備投資最多,這7千多家取得臨登工廠配合度較高,要給業者出路。
至於高污染大型群聚地區,像是樹林柑園、烏日溪南、彰化頂番婆、高雄岡山嘉華等,面積達2,000至3,000公傾,官員表示,將透過新訂都市計畫處理,透過國土計畫變更分區,再透過市地重畫,讓業者在區域內合法化。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強調,這些區域因已受高污染,即使取回也無法作為農用,且已形成產業聚落,初步規畫,協助長期有群聚化的工廠,在區域內合法化,同時工廠要繳「生態補償金」。
陳吉仲說明,生態補償金是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用地後,價差收為基金,作為後續保護農地之用。
至於政府劃定的186區,目前僅7區合法化,官員表示,業者要劃定10公尺隔離綠帶、付出近半地價的生態補償金,還拆除違建部分才能合法,因此推動進度較慢。
文章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3000307-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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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 Mar 11 Tue 2014 11:00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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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登記早安心
愈早完成補辦,即日起免依工輔法第30條科罰,並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不擔心被檢舉,安心經營
● 適用申請外勞等優惠輔導
補登工廠輔導期間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
●增加企業利潤
補登工廠取得與合法廠商公平競爭機會,有助爭取與大型廠商合作及擴展行銷通路增加企業利潤
● 補辦登記+特定地區→丁種建築用地
完成補登且其廠地經劃入「特定地區」的工廠,經濟部協調相關部會研修法規,爭取廠地變為丁種建築用地,協助永續經營。
● 補辦登記可免除之處罰規定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一項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處6-30萬元罰鍰。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處6-30萬元罰鍰,並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建築法-第86條第1款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5%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不補辦登記政府就無法得知?
未登工廠座落資訊地方政府已有初步掌握,建議莫存有僥倖心態,儘速辦理為宜。
●來補辦登記是否會立即受罰?
不會列入優先查緝或通報稅捐單位,提出申請的業者政府將納入輔導。
臨時工廠登記證 咨詢服務專線:0927-002093 張先生
- Mar 06 Thu 2014 16:52
申請臨時工廠 所應檢附之書件
1.第一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 號 |
書件名稱 |
說明 |
一 |
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
一、各項申請書件之紙 張大小,以 A4 尺 寸為原則。
二、書件份數原則上為
六份,惟各主管機 關可視實際需要 酌予增減,並於申 請書上註明。 三、檢附影本均應附註 「影本與正本相 符」,並加蓋工廠 及工廠負責人印 章。
四、依收費標準規定,
工廠登記之審查 及登記費,每件新 臺幣五千元。 五、產品製造流程圖為 低污染事業之認 定文件。 |
二 |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
|
三 |
產品製造流程圖。 |
|
四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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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 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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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 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 用執照清冊。 |
|
七 |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 分之一。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 者,免予檢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 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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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經建版地形圖)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 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其 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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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 量、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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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第二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 號 |
書件名稱 |
說明 |
一 |
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 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 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 物清理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 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一、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 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 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二、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 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 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 臨時工廠登記。 三、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 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 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辦理第二項有關建築物消 防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其 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測 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 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 取得政府機關核定文件 (如建物成果測量圖)。 五、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 括電熱)在 37.5 千瓦以上 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 積合計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 用電力(包括電熱)在 75 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 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七、屬大量使用化學材料及化 學品之產業類別 17 石油 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 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 製造業等 3 項產業類別 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應 個案副知勞檢單位請列為 優先檢查對象。 |
二 |
依消防法第十條、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及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規定,須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出 具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圖說 審查核定書函及竣工查驗核 定書函。 |
|
三 |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
|
四 |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
|
五 |
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 定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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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者,應檢附建築師勘驗建物安 全結構證明書。 |
|
七 |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 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
|
八 |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本公司目前輔導廠商過件率100% ,未過件者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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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 Mar 04 Tue 2014 13:40
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Q&A
Q: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何好處?與一般登記工廠是否相同?
A:暫時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 ,於輔導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如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土地使用合法問題
Q:地目非為工業用地,而為農業用地或其他目的使用地,可否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A:只要符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四要件就可申請。
行政登記相關問題
Q:原工廠登記於甲地,但在乙地(農地)擴廠生產製造,可否申請臨時工廠登記?
A:只能就乙地之狀況,申請補辦臨時登記。
Q:未登記工廠如何證明工廠在97年3月14日之前已在現址並且在營運中?
A: (1)法定上有四項有關從事製造、加工的證明,如果能提出台電的用電證明也屬可認定範圍。
(2)建物證明的部份,所要求之證明僅需8項條件其中1項即可,並非需要特定項目。另有補充條款,如果提出的文件,縣府可以來認定,就會以個案處理。
(3)工廠有出貨單可證明,可由另一間工廠證明,到時候可提出由縣政府採認。
Q:可否以當地村、里長所開之相關證明,證明未登記工廠在97年3月14日之前已在現址並且在營運中?
A:依規定辦理,幾乎所有縣市審查上認列,村、里長出具證明不足以當做證明文件辦理。
Q: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從申請到發證時程需多久?
A:因補辦工廠臨時登記和合法工廠狀況不同,有的個案可能很複雜,目前尚未有實際申辦之案例。預告草案第六條中僅說明補正的期間,未說明准予時間,另說明補件展延30天,但地方主管機關不能自動幫忙展延,須由廠商依規定辦理展延。
Q:回饋金繳交方式及其性質?
A:屬一次性,於第二階段審查後由受理單位通知補辦人繳納,往後不用再繳交。
Q:取得工廠臨時登記之5年輔導期屆滿後,如因土地問題未能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會有什麼結果?
A:補辦臨時工廠登記,5年輔導期過後如未取得合法登記,則臨時工廠登記自動失效,也就是公告民國99年6月2日開始補辦,民國106年6月2日仍未能正式合法登記,臨時登記失去效力。在輔導期間內,會由政府以及業者共同努力,希望能有圓滿的結果。如於期限前仍未能取得合法工廠登記,其規定與現行未登記工廠管理取締做法相同,並沒有改變。補辦工廠臨時登記係為未登記工廠爭取緩衝期,而在這段輔導期間內不會受罰。
環保相關問題
Q:針對50項非屬低污染產業,廠商如果做好相關環保設施規定,可否放寬辦理工廠臨時登記?
A:現已將五十項檢討修正為三十七項,若屬三十七項所列行業,且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則視為低汙染事業。
Q:各行業是否係屬37項低污染產業的範圍?
A: (1)採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計37項辦理。
(2)係將較具污染可能且產生之污染物為常見影響民眾生活品質之事業,以行業別方式列舉明定排除。
(3)原則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19.21條不得於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使用之工業製程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據以研訂,以兼顧居民對環境生活品質之 需求與協助企業投資發展經濟之使命。
法令相關問題
Q:是否可能直接就地合法?
A:修正法條中並未授權經濟部就地合法,故目前無法實施。
Q:申辦期間被檢舉,則是否免受處罰?
A:(1)實際問題須視個案而定。
(2)第一次仍以開立勸導單為主。若非情節重大,協調告發單位給予改善時間,但業者仍應依規定做好各項規定設施,並儘速補辦工廠臨時登記。
Q:關於未登記工廠之水利、消防、環保等問題,於申請補登記期間,可否免罰?
A:實際問題須視個案而定,第一次仍以開立勸導單為主。若非情節重大,協調告發單位給予改善時間,但業者仍應依規定做好各項規定設施,並儘速補辦工廠臨時登記。
Q: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可否申請外籍勞工?
A:勞委會已於100年1月10日函釋,製造業者得檢附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合法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於有效期限內據以申請引進外勞。
Q: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可否於有效期限內比照合法工廠房屋稅減半徵收?
A:依經濟部立場,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通過視同一般申請登記合法工廠,然房屋稅徵收減免權責在財政部,目前正在研議當中,如有相關訊息,經濟部會盡速公布。
Q: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後,是否可申請接水接電?
A:未登記工廠是因未取得建物使用執照而無法接水接電,而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補登失效前,不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一項第1款處罰規定,並未排除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條款。
各縣市皆有「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申請」相關辦法,可先洽各地方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適用。
本公司目前輔導廠商過件率100% ,未過件者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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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 Feb 28 Fri 2014 16:46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與審查流程圖
- Feb 27 Thu 201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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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至明年(104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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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 Feb 26 Wed 2014 19:20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辦法」排除對象
臨時工廠登記證 咨詢服務專線:0927-002093 張先生
1.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由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依當地產業群聚情形劃定公告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內,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2.前述特定地區以外零星廠場,適用同法第34條,必須屬「低汙染」,並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令規定,繳交「登記回饋金」,於法令修正施行2年內,即民國101年6月2日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3.針對低汙染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方式認定,排除50項行業別適用,包括印染、化學材料、樹脂橡膠、鋼鐵、表面處理業等,符合3K製程條件者均列入其中。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辦法」草案第2條第2款排除對象:
1. |
0896010味精(麩胺酸鈉) |
18. |
1990110炸藥、煙火、火柴 |
35. |
2422鋁鑄造業 |
2. |
0896020高鮮味精 |
19. |
2001原料藥製造業 |
36. |
2431鍊銅業 |
3. |
0896090其他胺基酸 |
20. |
2101輪胎製造業 |
37. |
2432銅鑄造業 |
4. |
0899610酵母粉 |
21. |
2311010平板玻璃 |
38. |
2491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 |
5. |
1140印染整理業 |
22. |
2311020強化玻璃 |
39. |
2543金屬熱處理業 |
6. |
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
23. |
2313玻璃纖維製造業 |
40. |
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
7. |
1401製材業 (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
24. |
2322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
41. |
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
8. |
1511紙漿製造業 |
25. |
2331水泥製造業 |
42. |
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
9. |
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26. |
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
43. |
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
10. |
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
27. |
2333水泥製品製造業 |
44. |
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
11. |
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28. |
2399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45. |
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
12. |
1830肥料製造業 |
29. |
2399010石棉水泥板(瓦) |
46. |
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13. |
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
30. |
2399090其他石棉製品 |
47. |
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
14. |
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
31. |
2399940瀝青混凝土 |
48. |
2692電子管製造業 |
15. |
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
32. |
2411鋼鐵冶鍊業 |
49. |
2820電池製造業 |
16. |
191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
33. |
2412鋼鐵鑄造業 |
50. |
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
17. |
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34. |
2421鍊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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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 Feb 24 Mon 2014 16:08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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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未依本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以下簡稱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法律及其相關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未登記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
實,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證明之:
一、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建物證明文件及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證
明文件各一:
(一)既有建物,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1.建物使用執照。
2.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3.建物登記證明。
4.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5.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6.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或航照圖。
(二)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
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
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九十
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 4 條附件檔案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
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第 5 條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檢附下
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供第一階段審查:
一、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第三條所列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
三、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
文件。
六、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必要
時,併附使用執照清冊。
七、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
百分之一。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如為都市計畫範
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標示出廠地位置
)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九、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第六款之建築物
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十、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
或廠地屬國有者,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訂定之
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
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
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
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
及水土保持單位。
第 7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日期逾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
二、非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或無法提出證
明。
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情形。
四、經工業單位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
五、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位於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第 8 條
第二階段審查:
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
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之類別,分別
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二、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
准或證明文件。
三、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四、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五、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定證明文
件。
六、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
報告書。
七、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合標準之證
明文件。
八、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文件。
前項文件之檢附與申請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之,但以
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申請者,地方主管
機關不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
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第 10 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
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第 11 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
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
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
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
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第 13 條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
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
第 14 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
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三、增加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但減少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項目,
不在此限。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第 15 條
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
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有關未登記
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之
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
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公司目前輔導廠商過件率100% ,未過件者全額退費。
臨時工廠登記證 免費咨詢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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